学院首页 学院概览 新闻中心 学院新闻 图片新闻 媒体报道 通知公告 视频新闻 迎评在线 思政教育
您现在的位置: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新闻网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2006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自治区职称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3 19:53: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文件

新职称办〔200640

关于2006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逐步完善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水平,现就2006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安排及职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6年自治区职称工作的总结安排

(一)进一步落实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以强化公正评价和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推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要对所属单位的评聘分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届时将对评聘分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进行职称工作的调研。

(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由自治区职称评价中心修订工程、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意见,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意见,认真做好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岗位审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建立健全按需设岗,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机制。

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将制定下发《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意见》,并按计划组织人员赴南北疆、自治区各单位检查岗位设置的情况,并进行岗位设置的审核、审批。

(三)研究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评价使用机制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修订完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修订完善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修订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大力推广和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已实行的37种职业资格考试政策和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地震局研究下发《自治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实施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

(一)在自治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并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地州市所属以下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仍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和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自治区所属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经历人员,今后不再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经单位考核推荐,按照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报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地州市所属以下单位工作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经历人员,仍按照新人职字[199482号文件规定,授予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授予现专业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要申报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评审取得。

(三)按照新人办发(200375号文件,凡申报评审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评审取得本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年以上,方可按照各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条件,评审第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职称外(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凡通过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岗位发生变化,现从事的专业属于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范围,且只要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参加现专业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文件中所规定的聘任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已聘任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满五年以上,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申报评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为做好2005年全疆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数据统计工作,各地州市,各厅、局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及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将中、初级评审通过人员数据报我处;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将评审通过的高级人员(包括地州市中学高级教师)填写《申报200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见附件3)

四、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列(专业)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和纪律,严格评审标准,认真执行自治区职称政策的各项规定。

五、进一步加强对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纪律,完善考务制度。

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2006年自治区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安排表

2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3申报200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下载

○○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职称工作安排

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

共印:200

 

 

附件1

2006年自治区各系列(专业)高评会评审时间安排表

日期

系列(专业)高评会名称

911

统计、档案、民翻

912

会计、外翻、地震

913

建工集团建筑、劳动经济、农业

914

技工学校、新闻、农业推广研究员

915

自然科学研究、有色、轻工

918

计算机、出版、提高待遇高工

919

实验技术、建筑、煤炭

920

文学创作、钢铁、播音

921

水利、社会科学研究

922

房地产经济、纺织、标准计量

925

艺术、商业经济、测绘

926

律师、化工、地质矿产

927

图书资料、机电、新大(教师)

928

文博、公证、电力

929

干部院校、医科大(教师)、群文

1010

建材、交通经济、农大(教师)

1011

党(干)校教师、畜牧、医科大(医)

1012

工业经济、工艺美术、公路运输

1013

物资、林业、国际商务、师大(教师)

1016

高校(文科、非文科)教师、环保

1017

卫生(西医、中医、民族医)、体育教练员

1018

中专教师、中学高级

注:自治区农民高级技师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

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序号

专业名称

日期

1

职称外语

49

2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21日、22日、23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13日、14日、15日、16

二级

513日、14

4

监理工程师

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520日、21

7

会计

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20

9

土地登记代理人

527日、28

10

卫生

11

棉花质量检验师

528日至63

12

注册税务师

623日、24日、25

13

质量

625

14

公安刑侦、技侦专业考试

15

价格鉴证师

98日、9日、10

16

注册资产评估师

17

注册设备监理师

99日、10

18

注册安全工程师

1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0

一级建造师

916日、17

21

国际商务

22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23日、24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924

注册环保工程师

923日、24

23

审计

1015

24

统计

25

房地产经纪人

1014日、15

26

房地产估价师

27

造价工程师

28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21日、22

29

执业药师

30

企业法律顾问

31

出版

1021

32

经济

114

3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14

34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1111日、12

35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图 片 新 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我区高校教育信息化建…

    自治区专家热评“红旗…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新闻来源:新疆农职院”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 媒体、网站,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新闻来源:新疆农职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新闻来源:XXX(非新疆农职院)”的转载稿,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③ 如因转载稿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者在30日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热 点 新 闻
    推 荐 新 闻
    相 关 新 闻
    没有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 邮编:831100
    网站维护: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 站长E-mail:dlk@xjnzy.edu.cn